山东现代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督导工作,健全和完善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规范教学秩序、深化教学改革、促进教师专业发展、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应贯彻“客观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”和“以督促管,以导促建,管建结合,重在发展”的原则,对教学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,不夸大、不缩小、不掩饰、不虚美,维护督导工作的严肃性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、院(部)两级教学督导机构。校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,由评建办(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)组织开展全校范围内的教学督导工作。各院(部)教学督导组由院(部)院长(主任)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。
第四条 校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,是进行教学检查、监督、评估、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,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院(部)教学督导组根据单位教学督导安排,对本单位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、检查、评估和指导。
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由院(部)推荐,评建办(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)和人事处负责遴选,学校颁发聘书,聘期两年,可连续聘任。院(部)教学督导员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教学督导人选,并将聘任情况报评建办(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)和人事处备案。
第六条 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: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,作风正派,实事求是,有较强奉献精神和责任心;熟悉国家教育教学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,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和较高教学水平;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,且具有十年以上教龄的退休或在职教师;身体健康,能正常工作。
第三章 督导工作职责
第七条 学校、院(部)两级督导负责对各项教学工作环节开展检查、监督、评估、指导和反馈,为教学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。督导的主要工作职责与要求如下:
(一)日常检查:对日常教学工作进行检查与督促,及时了解各类课程的课堂教学状况、学生课内外的学习状况、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安排状况等,促进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。
(二)随堂听课:深入课堂听课,了解教师课堂教学和学生课堂表现状况,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,积极与授课教师交流并反馈意见;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要求听课不少于 10 门(次),并按要求认真填写《山东现代学院教学督导员听课记录表》,撰写听课分析报告。
(三)专项检查:学校、院(部)两级督导参与教学计划执行、考试试卷、毕业论文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工作。
(四)评审工作:学校、院(部)两级督导可以参与各类教学奖励、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、课程建设项目、教学竞赛的评审工作。
(五)师生座谈:召开各类师生座谈会,听取师生对教学安排、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,向评建办(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)及时反馈。
第四章 督导员的权利
第八条 有权参与学校、院(部)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。
第九条 有权随时深入课堂和实验室等教学第一线检查指导教学工作。
第十条 有权查阅教师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、使用教材、教案、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等。
第十一条 有权制止违反《山东现代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》的任何行为和做法。
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人员到现场督导,一般不预先通知有关授课教师,各院(部)及教师要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。
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的工作情况由评建办进行考核汇总,并在每学期末根据督导组成员承担的任务计算工作量,折合成课时发放津贴。院(部)教学督导员由院(部)参照执行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评建办(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)
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